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安长明水电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6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5民初6号(2016)赣1025民初6号
案号
(2016)赣1025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安长明水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675536.97元(截至2015年12月24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乐安长明水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并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乐安长明水电有限公司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乐安县供电公司电费销售收入)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乐安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对上述应收账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曾梅英对被告乐安长明水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9元,由被告长明水电有限公司、曾梅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时间
2016-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曾梅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25756756596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牛田镇南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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