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民初375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恒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081825.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止,之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并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5000元;二、被告福安市弘源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融、侯媛媛、许守松、林凯、郑青、陈财兴、陈财辉、许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恒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时间
2019-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981执1643号
立案日期
2019-04-04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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