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1民初1017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又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为其清偿的借款本息4209302.5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701887.5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1507415元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26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刘又三所有的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08第099号,坐落于东至县昭潭镇平竺路,地号212955033,使用权面积5379.50平米)及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2009-0234号,坐落于东至县昭潭镇平竺路04号1幢、2幢、3幢)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2元,减半收取24441元,由被告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又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20)皖1721执5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0830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邦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7711156829 |
登记机关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昭潭镇思源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