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蓝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内2530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北京市宝华兴业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生产车间、锅炉房、消化间、主厂房、原料车间、配料楼维护等工程款共计3888023.4元。 二、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向原告北京市宝华兴业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工程款5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5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7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8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10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11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5年12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6年1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6年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6年2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338023.4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止2016年3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广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30585150126U |
登记机关 |
正蓝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正蓝旗上都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