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锡林郭勒盟巨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2527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8)内2527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锡林郭勒盟巨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会元借款本金34500元、利息22770元,及以本金3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锡林郭勒盟巨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会元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3000元,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锡林郭勒盟巨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会元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47000元,及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解会元负担5695.9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巨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负担4604.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太仆寺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新华街国防路11号4号楼一商铺-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