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7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25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卢荣、葛芝兰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荣、葛芝兰损失815930.71元; 三、驳回原告卢荣、葛芝兰对王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卢荣、葛芝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26元,由被告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时间
2017-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Y61D59
登记机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元路1号尚城大陆A―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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