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吉福康电动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9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4845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4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吉福康电动车有限公司、孟召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师岩工资15080元及期间利息100元。二、驳回原告师岩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元,由被告徐州吉福康电动车有限公司、孟召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召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08939865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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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蔡楼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