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新民初字第01071号 |
案号 |
(2016)苏1182执1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玉清、宦云芳、陶文、李飞、祝永安、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借原告姚婷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本金1500000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算出总额后减去9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龚玉清、宦云芳、陶文、李飞、祝永安、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5元,减半收取9602.5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670147597D |
登记机关 |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丁岗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