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宁华庆废灯管再生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2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3民初1892号
案号
(2019)赣0423执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与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XC(2017)014、XC(2017)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4.7125‰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到2018年3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531.63元)及按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7.06875‰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按本金3300000元、月利率5.4375‰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到2018年3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及按本金3300000元、月利率8.15625‰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四、如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有权以被告武宁明豪灯业科技有限公司、武宁华庆废灯管再生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综合楼)等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赣(2017)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008101号、赣(2017)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008115号、赣(2017)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0081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朱家庆、倪美英、朱国斌、朱芬对上述债务经抵押物拍卖、变卖受偿后未清偿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家庆、倪美英、朱国斌、朱芬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被告被告武宁县合成节能有限公司、武宁华庆废灯管再生有限公司、武宁明豪灯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家庆、倪美英、朱国斌、朱芬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倪美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2306349225X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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