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1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京商初字第00442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恢6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跃华、陈冬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7162.25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二、被告王跃华、陈冬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张云飞、罗玉芳、魏国和、唐春凤、丹阳市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飞丰车业有限公司、王琳、蒋杜超、魏屹、朱今瀚对被告王跃华、陈冬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王跃华、陈冬美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有权以被告王跃华、陈冬美、张云飞、罗玉芳、魏国和、唐春凤质押的保证金(被告王跃华、陈冬美账号为6226193800000935的60万元保证金;被告张云飞、罗玉芳账号为6226193800000927的60万元保证金;被告魏国和、唐春凤账号为6226193800001024的60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6406元,由被告王跃华、陈冬美、张云飞、罗玉芳、魏国和、唐春凤、丹阳市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飞丰车业有限公司、王琳、蒋杜超、魏屹、朱今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时间
2020-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魏国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791069492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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