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1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463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4月12日为人民币441079.1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黄纯、林柳惠、陈刚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时间
2016-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1611161647M
登记机关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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