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4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2530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内2530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蓝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正蓝旗供电分局2014年12月期间电费27104.03元及2015年6月期间电费930907.47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期间产生的27104.03元电费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跨年度违约金, 2015年6月期间产生的930907.47元电费的当年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期间产生的930907.47元电费的跨年度违约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电费全部缴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0元由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樊士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30764499817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正蓝旗上都镇高载能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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