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6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5民初539号
案号
(2017)皖1525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959984.08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霍山县新多包装有限公司、蒋丽英、张钦、蒋可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金良勇追偿; 三、驳回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元,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金良勇、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霍山县新多包装有限公司、蒋丽英、张钦、蒋可忠共同负担25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55663943286
登记机关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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