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寨沟县鑫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4704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1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青羊区泓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寨沟县鑫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杨俊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青羊区泓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杨俊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九寨沟县永和镇滨河路房屋(九府房权证2014字第0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杨俊、九寨沟县鑫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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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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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九寨沟县永乐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