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1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03民初132号
案号
(2016)皖1503执1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俊选、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64010155《借款协议》; 二、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54741.34元; 三、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54741.3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四、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夏靖律师服务费67099元。 五、被告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杨俊选、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8-22
发布时间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俊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691053899A
登记机关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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