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03民初132号 |
案号 |
(2016)皖1503执1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俊选、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64010155《借款协议》; 二、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54741.34元; 三、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54741.3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四、被告杨俊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夏靖律师服务费67099元。 五、被告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杨俊选、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91053899A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