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洪晨塑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3515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5年7月23日,石大权在洪晨公司工作时受伤,洪晨公司已垫付10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由洪晨公司再行赔付石大权65000元了结,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 二、洪晨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如洪晨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石大权有权就65000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邵素英对洪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795元,由石大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时间
2017-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裴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595615169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宜兴市和桥镇福巷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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