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2206号 |
案号 |
(2016)粤0105执3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5880000元,并从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杨俊选、方慧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65元,由原告负担1229元,三被告负担6023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三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三被告负担49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6-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俊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91053899A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