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潘县金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4308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2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潘县金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敏、张学礼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松潘县金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敏、张学礼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0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马宗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敏、张学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3680元(已减半),由被告松潘县金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马宗英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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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宗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2472084849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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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松潘县川主寺镇金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