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恒隆针织内衣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405********8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13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19)粤0513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戊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贷款本金5410000元及罚息(从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应扣除被告郭戊坚于2018年6月21日偿还的利息303.18元)。二、被告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桂光路西工业区(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之一B幢)、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桂光路西工业区(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之五)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列: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029991、300002999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恒隆针织内衣厂、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张粉玲、张增廷、张健泳、张纯英、张健锋、张坚源、沈新玲、张素玲应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恒隆针织内衣厂、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张粉玲、张增廷、张健泳、张纯英、张健锋、张坚源、沈新玲、张素玲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戊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18元,由被告郭戊坚、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恒隆针织内衣厂、汕头市南晖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张粉玲、张增廷、张健泳、张纯英、张健锋、张坚源、沈新玲、张素玲共同负担;公告费2000元,由被告张健泳、张纯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戊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513L01900863X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南阳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