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903民初1738号 |
案号 |
(2017)浙0903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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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横支行借款100万元及利息71500元,并支付借款100万元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37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25025元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375‰计算的复息,支付利息24750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375‰计算的复息,支付利息21725元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375‰计算的复息。二、被告刘珊瑚、顾波军、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刘云跃、王明、庄智良对以上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六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珊瑚、顾波军、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刘云跃、王明、庄智良连带负担。被告刘珊瑚、顾波军、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刘云跃、王明、庄智良负担案件受理费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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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云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01554005110P |
登记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
注册地址 |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蛟头(建国宾馆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