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3********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3934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贾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宇返还1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扣除3000元)。二、驳回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贾浩负担2000元,由张宇负担300元。该款已由张宇预交,贾浩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张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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