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3民初98号 |
案号 |
(2021)湘0203执恢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勇、金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金龙布行、戚绍华支付所欠货款10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成勇、金秀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