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蔺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5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1311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65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0日利息为440008.30元,并偿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1256500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蔺鹏飞、李海勤、王强、刘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蔺鹏飞、李海勤、王强、刘燕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高王峰追偿。案件受理费10034元,由被告高王峰、蔺鹏飞、李海勤、王强、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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