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2953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6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5232726.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99841.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92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463520.36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92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353598元。四、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王勇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龙山管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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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6053349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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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澄张路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