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1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2962号 |
案号 |
(2019)皖1702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7年12月12日原告赵丛与被告孔令平签订《借款合同》。二、被告孔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丛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三、被告孔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丛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上海锐兆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赵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孔令平、上海锐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702执96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