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法民初字第01091号 |
案号 |
(2016)苏0803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勘察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原告已预交1056元),由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36元,被告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静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3751417640F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安区商贸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