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50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8224.53元及资金占用费120676元(暂计至2015年9月29日止,之后以998224.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陈礼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陈礼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75元,由被告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陈礼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时间 |
2017-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7830506014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