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04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9175475.23元,支付利息386624.80元(截止2015年2月27日)、律师代理费用12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917547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对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6-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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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晏存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80830971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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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4号标准厂房2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