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民终2023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丙华房屋、室内财产、鉴定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丙华房屋、室内财产、鉴定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228992.38元,以上共计230992.38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丙华房屋、室内财产、鉴定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11449.62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丙华房屋、室内财产、鉴定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丙华房屋、室内财产、鉴定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103046.57元,以上共计105046.57元;五、叶超、沧县陆源汽车运输队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高丙华停止经营的损失22405.38元。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叶超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高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2019)冀11民终20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桃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5738824775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高新区园区路北侧、京大路西侧办公楼1楼1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