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58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振兴、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周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吴遵煌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280元,减半收取17640元,由张振兴、圣丰振兴分公司、周惠英、圣丰公司共同负担(吴遵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764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张振兴、圣丰振兴分公司、周惠英、圣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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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军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456294094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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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983号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