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91民初44号
案号
(2016)鄂0591执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2640315.78元;二、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以2640315.7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开支的律师服务费133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拍卖、变卖夷陵区房权证三斗坪字第00333711号、夷陵区房权证乐天溪字第0019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以200万元为限);五、拍卖、变卖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28936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债务(以30万元为限)。六、拍卖、变卖被告卢强所有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EVC533的小型轿车,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债务(以5万元为限)。七、被告李铜青、甘玲、陈明万、高雪芹、陈光荣、黎开祝、陈明富、王明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铜青、甘玲、陈明万、高雪芹、陈光荣、黎开祝、陈明富、王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时间
2016-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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