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1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1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7973281.95元及利息(利息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合计1003548.97元,之后以37973281.95元为本金,按LPR+66基点,按月结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被告黄政、厉娜、姚媛、金金、喻圣杰、金连华、刘曼莉、金连胜、张文、金永利、刘淑英对上述第一项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限额分别为49600000元,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依法追偿;三、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金金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泰康红郡(一)15#-3-301、15#-010号两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36319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36320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限额为49600000元;四、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金连华、刘曼莉共有的位于徐州市御苑小区二期3#-107室房产(房产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29148号、铜国用(2011)第06052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限额为49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66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4元合计242434元,由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被告黄政、厉娜、姚媛、金金、喻圣杰、金连华、刘曼莉、金连胜、张文、金永利、刘淑英连带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时间
2018-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金永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127311513398
登记机关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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