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圣熙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4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8825号
案号
(2018)皖0102执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圣熙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山天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修林、杨修仑、许广苏借款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二、驳回原告杨修林、杨修仑、许广苏对被告李京鸿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70元,减半收取费22535元,由安徽圣熙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山天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时间
2018-03-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京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25845660741
登记机关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幸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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