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641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日归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1818元。 四、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锡君、史秋敏、程元平对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锡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4966304A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有色金属工业园(大儒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