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瑞华纸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4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2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瑞华纸制品有限公司、王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海城偿还借款本金16448521.75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以16448521.75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之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 二、原告郑海城在上述第一项金额的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瑞华纸制品有限公司在登记编号为0769东莞0020140722001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登记的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郑海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373.3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海城负担22492.28元,由被告东莞市瑞华纸制品有限公司、王伟忠共同负担126881.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道滘蔡白第二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