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达拉特旗东利恒煤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北京中煤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东利恒煤炭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均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达拉特旗东利恒煤炭有限公司将存放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草原村80号煤场内的二十七台(套)设备返还北京中煤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包括:行星式轮碾机三台(型号XLH-1600型);成型机一台(型号XMQ-15);立式烘干机一台(型号TSG-20);双轴搅拌机一台(型号SWJ9031);辊皮一套(型号Φ800×340);电控一台;老成型机辊皮二套(型号Φ500×360);压力检测器一台;包装机一台(型号DCS-B100×2-PD);螺旋输送机二台(型号LS-159×2.5);永磁除铁器二台(型号RCYB-5);振动筛一台(型号1.2×1.6);立式破碎机一台(型号800型);隔膜计量泵二台(型号JCM1800/0.3);煤气发生炉一台;现场电缆一批;造电缆、电焊机、油漆气缸、电磁一批;定量包装机、输送机、缓冲料仓一批;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个;变压器一个;生活设施(储水箱)一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达拉特旗东利恒煤炭有限公司向北京中煤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一百四十一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四十五元由达拉特旗东利恒煤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1082184834J |
登记机关 |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大道北、杨场湾停车服务中心B-3#第11号(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