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商初字第1292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5193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7月24日为22105.05元;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5193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60400元。三、对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34405元,由雄源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控股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闽融公司、冠品公司、兴日方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负担(该款已由平安银行无锡分行预交雄源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控股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闽融公司、冠品公司、兴日方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时间
2017-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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