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4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33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2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念祥工资款2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念祥对被告张勤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时间
2016-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闫中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584577945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张集大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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