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019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借款500万元及期内欠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2.8元)、逾期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杨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6938元。 三、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红芬对杨海平的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50元,减半收取26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25元,由杨海平、华凯公司、周红芬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杨海平、华凯公司、周红芬向其直接支付,杨海平、华凯公司、周红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宗凯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2739335D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和润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