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伟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D43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9018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7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黎伟全、林志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187.6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逐月分别计算,以354.17元为本金从次月1日起依照每天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滞纳金金额以不超过当月物业管理费本金为宜;第二段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从2012年6月1日开始,逐月分别计算,以354.17元为本金从次月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滞纳金金额以不超过当月物业管理费本金为宜);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黎伟全、林志霭负担6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时间
2017-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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