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班丽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R93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终6732号 |
案号 |
(2018)粤1973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丁伟成、丁淑怡与被告班丽静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和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 二、限被告班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伟成、丁淑怡返还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新南街45号的商铺(共三层); 三、限被告班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伟成、丁淑怡支付租金166000元以及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2月1日起,以12000元/月的标准计至被告返还案涉物业之日止); 四、限被告班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伟成、丁淑怡支付违约金(按1000元/月的标准,自2016年12月计至被告付清全部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之日止); 五、限被告班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伟成、丁淑怡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六、驳回原告丁伟成、丁淑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均由被告班丽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