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县鑫旗粮食收购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522民初27号 |
案号 |
(2016)豫0522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安阳县鑫旗粮食收购站、李四军、郭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献借款本金1016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王文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四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40A8TA7Y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