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伊金霍洛旗杭氏口腔医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L23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10923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伊金霍洛旗杭氏口腔医院向原告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617881.4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伊金霍洛旗杭氏口腔医院向原告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分别以217023元、416600元、416600元、417935.6元、416500元、416500元、416722.82元为计算,分别从2015年4月22日、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1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10月21日开始,均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44元,减半收取13872元,由被告伊金霍洛旗杭氏口腔医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时间
2017-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杭瑞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体育路(烟草公司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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