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0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088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怡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848.33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84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3600元。 二、对怡云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3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4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5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6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7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隆腾公司分别在49万元、23万元、29万元、185万元、104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怡云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于晓义、于亮、张军、陆勤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3482元,由被告怡云公司、于晓义、于亮、张军、陆勤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4-16
发布时间
2015-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晓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60501377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江海西路618号305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