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民初字第00105号 |
案号 |
(2016)苏02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崇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六建公司工程款25554932.8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49439.53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8日起算,以4002746.64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6日起算,以4002746.64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六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280元、鉴定费698700元,合计882780元(由六建公司预交),由六建公司负担2780元、崇盛公司负担880000元。崇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负担的880000元直接给付六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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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明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69551937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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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广益路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