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67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3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耀武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耀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556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王耀武负担2560元,被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8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单生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烟南工业区卓朗大厦首层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