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732号 |
案号 |
(2016)鄂1022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5%从2015年9月18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被告黄家海、吴珍玲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未能按期履行上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位于公安县毛家港镇茅穗里街的房地产[地号22-15-02-0057、面积8727.93㎡,土地他项权编号公他项(2013)第00100号]、生产设备13台(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清单为:磨边机GZ1238型1台套、洗片机HJ1580型1台套、烤片机G1600型1台套、热弯连续炉GZ-8型1台套、平弯钢化炉1台套、真空炉1台套、高压釜1台套、热弯连续炉GZ-17型1台套、钢化炉TVP-PWG型1台套、压缩机HANBELL型2台套、压缩机DYNA型1台套、空气储罐608141型1台套)、存货3110片,被告黄家海位于公安县毛家港镇茅穗里街的房屋4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700039号、1700040号、1700041号、毛20101600号,面积合计为3271.2㎡;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依次分别为:公安房他证毛字第20134179号、第20134180号、第20134181号、第20134182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的借款本息及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黄家海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黄家海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90元,减半收取17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95元,由被告公安县天翔玻璃制品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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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家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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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公安县毛家港镇横堤村三组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