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0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9920号
案号
(2017)京0101执9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五百二十六万七千零三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止,以五百二十九万七千零三元为基数计算;自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五百二十六万七千零三元为基数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 准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七百五十三元,由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时间
2018-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02570641547X
登记机关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鑫通大厦B座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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