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贵民二初字第01430号 |
案号 |
(2017)皖1702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28%,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即10.9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万元。 三、如被告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被告方习中、史玉梅提供抵押的位于贵池区建设中路百荷小区荷丰楼111、112号(产权证号为:040691B、040692B;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池字第013011114号)房产依法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贵池区建设中路百荷小区荷丰楼111号以最高抵押额度165万为限,贵池区建设中路百荷小区荷丰楼112号以最高抵押额度165万为限。 四、如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支付及担保义务仍未全部受偿,被告徐红中、左克勤应就尚未受偿部分与被告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被告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红中、左克勤克、方习中、史玉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红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705031368M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尚华国际大厦A座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