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64号民 事 判 决 书 |
案号 |
(2015)六裕执字第01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广告费1049600元及其利息(以1049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时间 |
2015-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向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86531419J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7# |